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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国资委印发 《关于做好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政府国资委印发

《关于做好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全面推进法治国企建设,规范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省政府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做好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范围、处理原则、备案与协调等内容。

《通知》明确了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适用对象和范围。适用于省政府国资委所监管的省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范围包括涉案金额省管重要骨干企业达到1000万以上、其他企业达到5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者等值外汇的案件;可能对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其他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案件。

《通知》明确了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省管企业是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主体,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牵头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省管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双方应当充分协商,妥善解决,尽量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通知》明确了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管理要求。省管企业应当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立案之日或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省政府国资委进行备案。省管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逐级报送备案。备案的文件基本案情、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的复印件、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

《通知》明确了省政府国资委对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行协调的要求。首先省管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企业依法自主处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报请省政府国资委协调处理:(1)法律及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2)受到外界严重不正当干预的;(3)省管企业之间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4)其他需要协调的情形。省管企业报请省政府国资委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事前应当经过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协调。

《通知》明确了组织领导、统计分析和责任追究的要求。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履行法治国企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把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工作作为推进法治国企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通过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查找管理漏洞,完善制度。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案件管理不力、处置不当的予以通报;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省政府国资《关于做好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